使用破坏性手段 小偷小摸也要治罪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项晓晓
翻墙、爬楼、撬窗,普陀人方某三番五次在舟山定海城区“大显身手”,共偷得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852元,还不到2000元的盗窃构罪标准。但是日前,方某照样被定海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。 案件回放:方某今年29岁,曾因犯抢劫罪被普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,刑满释放后又因盗窃而“二进宫”。今年8月份,刚出狱的他又重操旧业。 8月19日凌晨,方某窜到定海义桥路一幢别墅中,翻墙爬至三楼平台,用手扳开三楼防盗窗进入房间。他从三楼走到二楼,发现里面有人在睡觉便没敢进去。一无所获的方某沿着三楼平台爬到一楼,发现有一辆电瓶车正在充电,他便骑上电瓶车逃之夭夭了。 8月26日晚上9时许,方某来到定海东门车站,打算取那辆偷来的电瓶车,可车已不见了。窝火的方某发现车站售票大厅小卖部的灯亮着,顿时贼心大起。于是,他又施展“功夫”爬窗进入售票大厅,找来一把螺丝刀撬开那家小卖部的门,在柜子里窃得人民币180元和2条利群、4包硬中华、2包大红鹰等香烟后逃离现场。 根据被害人报案,方某于8月27日被警方抓获。
检察官说法: 此案中,方某的盗窃数额虽然不足2000元的盗窃构罪标准,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:盗窃公私财物接近“数额较大”的起点,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,可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。所以,方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 |